徐化成 程相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司法警察在检察机关中的性质和地位,明确规定了司法警察的职责。随着社会转型期的各种矛盾和利益冲突所引起的各类案件逐年增多,司法警察为检察工作服务的职能作用也越来越突显。当前,必须充分认识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履行职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合理介定司法警察职能,解决其履行职务过程中存在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促进履行职务的高效、规范、合理运行。
一、司法警察职能的运行现状
1、职能定位层面。一是角色定位尴尬。《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第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履行职责。充分表明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要摆正好自己的位置,积极配合检察官的工作,听从检察官的指挥,为检察官做好服务与保障。这种职能定位表明司法警察职能是一种辅助性职能,然而现实却存在误区,存在“司法警察地位低下”、“司法警察可有可无”的错误偏见,导致司法警察人员心里失衡,履行职能责任心不强。二是职能定位模糊。我国现行司法警察九项职能偏重于安全保卫,对检察业务的参与不够,相对于司法警察队伍的壮大、素质的提高和管理完善,现行司法警察的职能与形势需要不相适应。现行法律规定司法警察职权模糊,保障无力,对于严重忍辱履行职责的行为,公安法院均可以采取拘留强制措施予以制止和惩治,而检察机关对此没的拘留权,司法警察缺乏相应的权力保障依法履行职责。三是检察官与司法警察的职能没有科学界定,权责不清,难以形成科学分工,难免产生推萎扯皮现象,影响了工作效率的提高。
2、职能运行层面。一是兼而不专。时下司法警察部门虽已建立,但专职司法警察却不多,普遍存在着法警兼职的问题,大部分法警兼职驾驶员、打字员、档案管理员、会计以及在业务科室兼职书记员等,严重影响了司法警察职能的充分发挥,导致本应由司法警察履行的职责,由于司法警察从事兼职工作脱不开身,只好由检察官或书记员替代情况的出现,影响了司法警察专职工作的切实履行,抑制了司法警察作用的发挥,降低了检察机关的工作效率。二是检警混用。根据规定,拘传由司法警察执行,而司法实践过程中多为自侦人员自行执行。司法警察直接参与职务犯罪的侦查、讯问,以警代检、应当用警而不用警,司法警察职能发挥面临尴尬。
3、组织管理层面。当前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机构已经普遍建立,人员配置趋于优化,服务和保障作用逐步发挥,但在人员素质、队伍管理方面暴露出一些现实问题。一是司法警察队伍的年轻化、专业化、知识化的选任机构远没有有效建立。法警的年龄普遍偏高,通过严格准入制度单独招考录用法警,许多地方检察机关还没有先例,人员呈现出明显的“青黄不接”的趋势。法警的文化水平相对不高,具有本科学历的偏低,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少之甚少。法警人员成份各异,大部分系内部没有取得检察官身份而为了解决身份转行而来,或从军转干部或工矿企业转来,没有经过系统或相关业务的教育培训,存在“先天不足”。二是司法警察管理机制不健全。现阶段,虽然司法警察形式上集中到法警队,但实际上仍长期固定在其他部门工作,分散于行装、办公室、反贪等部门,已建立的司法警察编队管理名存实亡,司法警察人员不集中,不能统一调配,整体作战能力受到影响。
二、司法警察职能的理性解析
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法警主要有警戒保护、提解押送、送达传唤、执行强制措施、参与侦查九项职责:(1)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2)执行传唤;(3)参与搜查;(4)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协助追捕逃犯;(5)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6)送达法律文书;(7)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8)负责检察机关专门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9)执行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九项具体职责体现了法警履行职能三个特征: (1)程序性。法警在执行任务的过程中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步骤,有秩序地进行,不得超越法律权限行使职权。(2)辅助性。法警在检察业务工作中对实质问题没有决定权,只有协助检察官工作的执行权,并且在执行任务时,一定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迅速行动,不得贻误战机。(3)强制性。(4)保密性[①]。应该说,司法警察职能的还有广泛性特征,其职能活动涉及到安全、执行、侦查领域,贯穿于刑事诉讼活动的全过程,具有协作性、不可代替性。
司法警察职能的程序性和辅助性,要求必须正确处理处理司法警察与检察官的关系。从理论上讲,检察官是行使检察权的主体,司法警察不属于检察官,不能独立行使检察权。只能辅助检察官行使检察权、在检察官指导下参与检察活动。因此司法警察并不是行使检察权的主体,其职责具有鲜明的辅助性[②]。然而司法警察是人民检察院的法定组成人员,其法律地位与检察官是平等的,辅助行使检察权来源于法律的授权。在决策层面当配角,在执行层面当配角,在特殊层面主配角可以相互转换。这种辅助性也必须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主观能动性和监督特征,唯此才能保障检察权的高效行使。
司法警察职能的有效发挥,必须遵循检察工作一体化的原则,实行“集中管理、分散使用”。“检察一体化原则”是检察权行使的基本原则,司法警察职能的管理和行使,也应该实行“上下统一、横向协作、内部整合、总体统筹”,通过“集中管理、分散使用”,实现司法警察职能的优化配置。从法警管理的专业性看,“集中管理、分散使用”可以将法警从其他工作中分离出来,集中培训教育,提高人员素质,统一安排使用,充分发挥法警队伍的整体作用。从法警工作的保障性看,“集中管理、分散使用”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各业务部门的需要,为检察业务的全面发展提供可靠保障。从办案机制的科学性看,“集中管理、分散使用”可以实现检警分离、各司其职,从不同的环节强化相互制约,促进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司法警察职能的广泛性、不可代替性特征,要求必须进一步拓展司法警察履职空间。《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明确规定了司法警察的九项职能,涉及到安全保障、侦查执行、强制执行,贯穿于检察工作的各个方面。从实际运行状况看却不甚理想,司法警察职能更多意义在于保障侦查办案安全,许多地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仅扮演了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看守和追逃的角色,而绝大部分职能却失之偏颇。当前社会矛盾加剧,一些暴力袭击事件时有发生,保障检察工作的安全显得尤为突出,同时检察机关正在推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检察官文职化是发展趋势,必须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司法警察的履行职务领域,使其成为检察机关规范化建设不可或缺的一支重要的武装力量,为检察工作的健康顺利有序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三、司法警察职能的优化配置
司法警察职能的优化配置,必须体现司法警察职能的辅助性、程序性、强制性、广泛性、不可代替性特征,通过司法警察职能权利属性定位、权利运行、组织管理三个方面途径予以实现。
(一)强化组织管理,提高素质。一是要严格入口关。逐步建立单独招考录用机制,严格准入制度,可考虑从警察院校中招录优秀毕业生担任司法警察,使法警队伍充满生机和活力,从而初步实现司法警察队伍的年轻化、专业化、知识化。改变为解决人员身份而不得也而为之的作法,把好切实提高司法警察人员素质入口关。二是要提高司法警察的业务素质。参与诉讼活动、履行警务职责必须以良好的素质作保证。随着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逐步明显,打造一支素质过硬的司法警察队伍尤为重要。司法警察参与诉讼活动,发挥职能作用,必须加强学习,提高素质。使广大法警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和爱岗敬业、服务大局的意识。加强对法警检察业务、警务技能、等科目的学习培训,改善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为法警全面履行职责、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提供强力支持和组织保障。三是要加强管理。在日常管理中,应将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纳入规范化建设的轨道,实行统一集中编队管理。把法警的队伍与业务建设纳入检察工作议事日程,以岗位练兵的形式提高个人素质和队伍整体素质。
(二)准确职能定位,明确权责。进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目的,就是要对现有的检察资源进行再次分配,重新整合,优化人员结构,降低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增强检察工作的司法属性,使检察工作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建立起一支符合司法管理规律,高素质、专业化的精英检察官队伍[③]。司法警察职能定位也必须合乎这一司法管理规律,应将检察活动中具有武装性、强制性和司法辅助性工作交由司法警察职能[④],从理论和实践层面理清司法警察与检察官及其它检察辅助官如书记员、调研宣传、技术人员等关系与职责。同时,在具体操作实践中,应进一步拓展司法警察的履职空间,反映和发挥司法警察职能的广泛性和不可代替性特征。在此方面,广东省深圳市检察机关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如保护公诉人出庭安全、协助提讯犯罪嫌疑人、履行证人保护职责,这些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值得借鉴。
(三)规范权利运行,提高效率。《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第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履行职责。这就充分说明了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要摆正好自己的位置,积极配合检察官的工作,听从检察官的指挥,为检察官做好服务与保障。规范权利行使,必须正确处理好三大关系。一是处理好主角与配角关系。在决策层面当“配角”,由检察官统筹安排与决定侦查计划、侦查谋略与技巧、侦查部署与安排,司法警察做好协助、服务性工作。在执行层面当主角。由司法警察执行具有特殊性、风险性任务,避免风险,确保办案安全。在特殊环境中“主、配”角随机转换。在实施搜查等需要发挥司法警察威慑性和强制性手段情况下,可根据客观实际情况的变化,“主、配”角之间必须随机短期转换。二是要处理好主动性与被动性关系。司法警察职能虽然是辅助性职能,但也必须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唯此才能共同完成任务。如司法警察在执行看管犯罪嫌疑人任务时,除应履行《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掌握基本的案情,做好与检察官的配合工作;对犯罪嫌疑人还可以针对不同特点,循循善诱,做好说服疏导工作,消除犯罪嫌疑人的思想顾虑,使犯罪嫌疑人愿意说真话、说心里话。三是要处理好配合与监督的关系。司法警察在履行职务过程,既要相互配合,又要相互制约,在辅助检察官行使责任同时,还要监督检察官依法行使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