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始终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根本宗旨,唱响“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主旋律,通过建立和完善内部执法考评制度,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不断优化执法队伍结构,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改善执法形象,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检察机关自实行考评制度以来,对检察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也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是,随着检察工作的不断发展,现行执法考评制度逐渐暴露出其诸多弊端。如何建立科学合理的执法考评体系,已成为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院的一个现实而又迫切的问题。
一、基层检察机关考评工作面临的问题
一是重实践轻理论,重办案轻调研。一直以来,刑事案件的发案率每年呈上升趋势,而基层检察院办案人员增加十分有限,老龄化也日益突出,化解“案多人少”矛盾一直是摆在基层检察院面前的首要任务,由此导致基层检察院办案任务重没有时间搞研究;同时也存在做理论研究是专家学者的事,基层检察院只要办好案就行了。由于思想上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因而在考评机制中,检察理论研究工作常常显得无足轻重,甚至不纳入考核范畴。即使纳入考核内容,具体操作时,只要办案任务完成,调研任务没完成也影响不大。在司法体制改革的研究讨论中,一些专家在媒体发表文章,质疑检察机关的宪政地位,主张削弱甚至是取消检察权,使检察制度和检察理论面临挑战。面对各种质疑、取消、削弱的声音,来自检察机关内部的反驳声却极其微弱。这与检察机关长期不重视理论调研工作,不重视培养自己的中青年法学家不无关系。因此,检察机关在考评机制改革时应当将检察调研工作与检察办案实践工作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使检察理论、检察实践相互影响、共同发展。
二是重整体考评、轻个人考评。目前检察机关几乎都制定了目标管理办法,但主要是针对单位整体而言,各级检察院往往高度重视上级院对本院的考评、上级院各部门对本院各部门的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与年终奖金挂钩。对个人的考评却非常忽略,甚至可以说几乎处于空白状态,或者说各级检察院并没有把对个人的考评放在重要的议事日程上。这主要表现在: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脱节,没有将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有机地结合起来。平时没有把干警的日常工作表现记录下来,到年度考核时只能凭大致印象而定,使年度考核考而无据。
三是重行政考评、轻专业考评。人民检察院是行使检察权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属于司法权,不同于行政权,两者是性质不同的权力。司法权的价值取向是公平正义而行政权的价值取向为效率优先。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司法权高度行政化,不论是检察机关的建制,还是检察机关的管理活动都是按照行政体制的结构和模式构建和运行;检察官考评制度基本套用公务员考核制度,无论是考评内容、考评方法、考评结果还是激励机制,均不可避免地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套用行政管理的考评模式势必掩盖检察工作的司法属性,混淆法律监督工作与行政工作的区别,使检察机关司法属性的考评机制特色没有显现出来,这与当前消除司法权力行政化的改革方向是背道而驰的。
四是重内部考评、轻外部考评。按照现有的操作模式,各级检察院的考评工作一般都是在系统内部进行。虽然检察机关考评制度是人民检察院内部管理和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借此能够充分了解各级检察院履行职责的情况,实行业绩考核,作为奖惩的依据,能够有效激发检察官工作积极性,推动检察工作发展。但是并不能因此完全关起门来自评。毕竟检察机关各个部门的工作做得好不好,直接关系到司法权威与法治信仰,关系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维护与实现,同时也直接关系到民众的切身利益,因而,检察机关的评议不仅是检察院自己的事情,更是关乎社会公正的大事。因而检察机关的考评机制有必要借助外部的力量或信息,全方位客观、全面地评价检察官及检察工作,这样可以避免自己监督自己、自己评价自己的弊端,保证考评的客观性。
二、建立科学合理的执法考评体系基础
(一)立足于察机关的性质
我国《宪法》第129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必须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必须不断地加强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信息化建设,通过“三位一体”的协调发展以实现司法公正,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检察机关建立科学合理的执法考评体系.应有利于客观地、全方位地考评检察工作,有利于促进各级检察机关的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信息化建设.有利于从根本上保证各项检察职能得到正确履行.以推动检察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二)明确考评的具体目的
建立科学合理的考评体系的重点是将考评工作作为检察机关管理流程中的一个环节,把考评工作纳入检察机关日常工作的范畴,进行常规式的管理。通过计划、组织、指挥、协调与控制等日常管理手段,提高检察机关的整体效能和检察人员的个人业绩,从而最终实现科学管理和科学评估。实现科学管理是为了确保业务工作各项程序流转和运行合法有序,有效监督办案行为,有效监控办案质量;实现科学评估就是对检察人员进行科学考评,并向上级检察院报告评估情况,通过评估实现对人才的发掘和激励,保证各项检察职能的顺利实现。
(三)突出以人为本
在考评体系中.必须确立和突出检察人员的主体地位,充分关注检察人员在结果产生之前所付出的劳动,客观分析各项工作的难易程度和人力投入的多少,以全面调动检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各项检察工作规范发展。检察机关应紧紧围绕检察人员的实际工作,建立个人工作量和实绩统计汇报制度,以人均工作量作为标准,评判检察人员的工作实绩,以此作为年终考评和其他奖惩措施的基础。
(四)兼顾刑事司法政策对执法行为的影响
建立科学合理的执法考评体系,必须考虑到刑事司法政策对执法行为产生的影响。在当前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之下,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处分权。特别是在轻微刑事案件的处理上,在办理案件中既要注意体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又要全面提高证据意识:既要体现对案件的灵活处理方式,又要善于运用高超的办案技巧。同时,要正确行使不批捕、不起诉等检察权力,正确对待不捕率、撤案率、不起诉率和无罪判决情况,进一步完善立案监督、审判监督等考评指标。
三、建立科学合理的执法考评体系具体设想
一是科学量化各项目标任务,明确责任。每年年初制定考核计划,根据各科室工作职能,将目标层层分解到科室和干警。将工作目标包括共同目标、业务目标和临时目标三大块。共同目标是所有科室都必须完成的工作,包括政治业务学习、组织纪律、行政管理、调研宣传等项工作。业务目标是各科室工作职能范围内的工作。对业务工作目标的确定,能量化的尽可能量化。对于不能量化的,要定性。临时目标是年度内工作运行中临时出现,但没有纳入到工作目标中的工作任务。
二是细化分解目标任务,累计打分。将制定的科室和干警的工作目标分别细化分类,采取计分方式,以加减分浮动、累计计分的办法综合量化评价科室和干警,对科室工作的评价分为共同工作、业务工作和临时工作,每项确定出总分,并按权重合计汇总。临时工作采取加减分办法对干警的评价分为德,能、勤、纪四个方面,即政治表现、业务工作完成、遵守制度和年度奖惩的情况。前三项工作每项设定总分,并按权重合计汇总,奖惩情况采取加减分办法。
三是综合运用多种考评方式,全面考评。包括对科室工作的考评和对干警的考评。对科室考评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定期考评,由院考评领导小组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逐项打分,评定成绩;二是单项考核,对重点工作、阶段性工作或临时工作进行专项考核,并将考评结果记入年终总评成绩;三是随时考评,由有关职能科室对部分项目如出勤、卫生、参加集体活动等随时进行考评,年终汇总记入总评成绩。对干警的考评主要通过民主测评、业务评定、考核奖惩来进行评定。
四是有效运用评价结果,准确定位。对全院干警的定位以分管检察长、科室正副职和一般干警三个层次进行。副检察长的位次由分管科室及干警的工作成绩来确定;科室正副职的位次,由本科室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名次来确定;一般干警的位次,根据干警的政治表现、业务工作、遵守制度及奖惩情况的总分来确定干警的总评成绩6O分以上为达标,不足6O分为不达标。干警的位次直接影响科室领导的位次,科室的位次直接影响主管检察长和捡察长的位次。并与奖惩直接挂钩,形成上下直接关联的责任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