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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习和宣传《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6-8-31   阅读次数:1767

 

各区、市院,市院各内设机构:
     新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已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7月26日颁布实施。新修订的立案标准作为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重要法律武器和执法依据,是检察机关继反渎职侵权检察机构更名后,深入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又一重要举措。为了更好地熟悉、掌握和执行新的立案标准,增强办案能力,提高业务素质,推动办案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修订立案标准的重要性
     在党中央、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十分重视、关注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的情况下,高检院经过反复论证并多方征求意见后,适时研究修订的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补充、修改和完善了检察机关管辖的42个渎职侵权罪名立案标准的具体规定,是近年来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的总结,体现了党中央关于反腐败斗争和查办职务犯罪的指示精神和部署要求,体现了党和国家惩治与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的刑事政策与立法精神。
    
二、认真组织学习培训
     新的立案标准是检察机关查办渎职犯罪案件的重要依据和必须遵循的执法标准。学习新标准是一项全院性工作,不仅反渎职侵权部门要认真学习,反贪、侦监、公诉、民行、监所、控申、预防等相关业务部门也要认真组织学习,要做到有组织、有计划、有措施、有目的,确保学习的时间到位、精力到位、人员到位,以达到全面领会、尽快熟悉和准确把握的要求。
     (一)自学(2006年8—9月)。从新立案标准颁布到9月底为自学阶段。全体反渎职侵权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干警,要对新标准逐个罪名进行认真学习和深刻理解,对每个罪名的每项立案情形都做到耳熟能详,运用自如。
     (二)培训(2006年10月)。省院定于9月中下旬组织培训,结束后,市院将于10月组织一次较大规模的培训,参加对象为市院反渎、反贪、侦监、公诉、监所、民行、控申、预防等业务部门的全体干警和各区、市院的业务骨干。培训的目的是对自学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纠偏正误,引导干警准确领会、理解、把握和运用新立案标准。市院培训结束后,各区、市院也要组织对全体业务部门干警的培训工作,做到培训不漏人。
     (三)考试(2006年10月底)。为检验学习、培训效果,10月底,市院将举行一次考试,考试时间初步拟定在10月27日(星期五上午),拟请省院反渎职侵权局出题,参加人员为全体业务部门干警。各区、市院要在同一时间组织本院的考试工作,考试内容统一。
     (四)研讨(2006年11月)。针对考试中出现的对新立案标准的理解问题,市院将于11月上旬举办一期研讨班,共同研究如何在具体工作实践中把握和运用新立案标准。
     (五)竞赛(2006年12月)。省院将于2007年2月举办学习新立案标准知识竞赛。市院拟于12月下旬举办学习新立案标准选拔赛,各院由1名反渎职侵权部门干警和2名其他业务部门干警组队参加。在此基础上,组成市院代表队赴省院参赛。
    
三、切实加大宣传力度
     (一)突出宣传重点。一方面,要主动深入到国家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特别是工商、税务、国土资源、城市规划、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执法部门,送法上门,开展宣传。另一方面,要重点宣传新立案标准对构成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范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界定、个人财产的保护、人权保障以及权力干预型渎职侵权犯罪的立案依据等内容,以警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法,预防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发生。
     (二)讲究宣传方式。在宣传方式上要形式多样,可以采取最为直接的“走出去”办法,入社区、上街头、下基层,送法于民,以案释法,既让公众明白什么是渎职侵权犯罪,又让公众清楚渎职侵权犯罪的构成要件和立案标准,也让公众熟悉举报渎职侵权犯罪的渠道和途径,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同渎职侵权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
     (三)疏通宣传渠道。要加强同新闻单位的联系配合,适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开展宣传,尽可能地扩大宣传覆盖面,通过对新立案标准的宣传,不断提高反渎职侵权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
    
四、不断完善协作机制
     查处和预防渎职犯罪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既涉及检察机关内部各个业务监督部门,又涉及党委、人大的监督部门和政府的行政执法职能部门,建立长效协作机制关系重大。因此,要通过学习宣传新立案标准这一平台,不断强化各业务部门之间的检察法律监督一体化意识,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在对已有的工作机制进行修改完善的前提下,重点加强同各业务部门和安全生产、审计、信访、人大法工委、党委督导室、政府督办室等部门的联系,畅通信息渠道,扩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来源途径,实现情报资源共享,构筑反渎职侵权工作全方位配合协作的长效机制。
    
五、坚决执行新的标准
     要认真做好新旧立案标准的衔接工作。凡是在新立案标准颁布施行前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案件,要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和有关具体规定,继续搞好侦查和审查起诉,妥善处理。在受理和侦查新的渎职侵权案件时,要不折不扣地执行新标准,不得任意扩大或缩小立案标准确定的立案条件和立案范围。要以执行新立案标准这一大好时机,在仔细排查案件线索的基础上立办一批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特别是注重查办司法与行政执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推动反渎职侵权工作稳步健康发展。


湖北省随州市人民检察院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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