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工作流程,确保民行抗诉案件质量,充分利用有限的民事行政检察资源,发挥民事行政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试行规则》,民事行政抗诉案件遵循以下规定。
一、 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受理
(一)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1、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有申诉书或者申请抗诉书,有明确的申诉理由或者具体检举事实以及主要证据;
3、属于民事行政检察受案范围和受诉的人民检察院管辖;
4、有原审的裁判文书(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裁判文书)和其他申诉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1、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2、判决、裁判尚未发生效力的;
3、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4、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
5、申诉人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二年之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
6、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出的终止审查和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的;
7、不属于人民检察院主管的其他情形。
(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民事、行政生效判决的,可向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申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提出申诉。
二、 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审查方式
(一)审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应以书面审查为主,重点对原审卷宗进行审查,非确有必要时,不应进行调查。
( 二)审查程序应当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试行规则》。
三、 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抗诉标准
(一)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抗诉标准应当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执行。对原审认定事实方面的错误,必须有充足的、确实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认定事实,才能抗诉;对适用法律和程序违法的案件必须达到影响实体判决、造成判决不公的,才能抗诉。对可抗可不抗的不抗,矛盾未解决的不抗,存在问题的不抗。
(二)对下列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宜提请抗诉:
1、申诉人在诉讼中未尽举证责任导致败诉的案件;
2、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或违法的案件;
3、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属于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未提供的新证据的案件;
4、人民检察院自行收集或申诉人提供的证人证言与原审人民法院裁判所采信的证据相矛盾的案件;
5、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但处理结果对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不大的案件;
6、原审人民法院虽违反法定程序,但未影响正确裁判的案件;
7、对原裁判中属于人民法院自由裁量范围的申诉案件;
8、争议标的小,不影响社会稳定和申诉人生产生活的案件。
四、 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结案方式
(一)对于不符合抗诉标准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采用终止审查、不予抗诉二种结案形式。
(二)对于符合抗诉标准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采用抗诉、检察建议、和解息诉三种结案形式。
五、 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办案时限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立案以后调(借)阅人民法院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
随州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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