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要在全市检察工作“一体化”理念的指导下,加大法律监督力度,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转变执法观念,改进办案作风,自觉维护民事、行政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市检察院民行处特制定民事行政八项维权措施。
一、 发放申诉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民行检察部门受理案件后书面或当面向申诉人告知其在民行检察部门审查申诉案件期间的权利义务。
(一)申诉人和被申诉人享有的权利:1、在人民检察院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时,有陈述、反驳的权利;2、就案件事实收集提供、补充证据的权利(未经法庭质证的新证据除外);3、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代理申诉的权利;4、申请和解的权利;5、撤回申诉(不影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增加诉讼理由的权利;6、申请鉴定、复核的权利;7、申请回避的权利;8、知道案件审查情况的权利。
(二)申诉人应当承担的义务。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2、如实陈述事实;3、提供必要证据;4、承担复印材料费用。
二、 实行接待制度
每月25日为民行检察接待日,负责咨询和答复申诉人提出的有关问题。在做到接待热情、答复准确、态度诚实的基础上,必须做到“四个一”,即:一个请字、一把椅子、一杯茶水、一份满意。
三、实简易审查程序
对认定事实没有争议,标的较小,对当事人生活生产影响不大的,以及申诉理由明显不成立的简单民事申诉案子应加快办案速度,缩短办案周期,实行简易程序。简化办案程序,要求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
四、 审查情况告知制度
为保证双方当事人的平等诉讼权利,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民行检察部门立案后,应将《立案通知书》送达对方当事人,并告知其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同时,应将审查情况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对当事人申诉案件要在三个月内审结并告知当事人。
五、实行“两见面”制度
案件承办人在立案时和结案后,都要约见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充分倾听双方的陈述意见、审查证据和告知审查处理结果。
六、实行答复制度
对于终止审查应书面通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不予抗诉的,要针对申诉理由制作不抗诉决定书。要求论点明确,论据充分,论证严谨,逻辑性强,并送达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七、实行和解息诉制度
要充分尊重申诉人和被申诉人意愿,申诉人和被申诉人要求和解的,要积极引导做好息诉工作,主持双方和解,并制作和解协议书,交人民法院签字认可。
八、实行优先办案制度
对于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人民群众观注的案件、群体申诉案件、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律师代理申诉的案件,民行检察部门应作为重点案件优先办理。
随州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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