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事检察权,民行检察部门通过办理民事(经济)行政抗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为保证所有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能够通过民行检察监督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便于案件当事人向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申诉,特作如下告知:
一、民行检察部门的受案范围
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一)认定事实没有证据或者没有足够证据支持的;
(二)对有足够证据支持的事实不予认定的;
(三)采信了伪证并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的;
(四)原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证据,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而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影响原判决、裁定正确认定事实的;
(五)原判决、裁定所采信的鉴定结论的鉴定程序违法或者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的;
(六)原判决、裁定错误认定法律关系性质,且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的;
(七)原判决、裁定错误认定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
(八)原判决、裁定确定权利归属、责任承担或者责任划分发生错误的;
(九)原判决遗漏诉讼请求或者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范围判令被告承担责任的;
(十)原判决、裁定对未超过诉讼时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或者对超过诉讼实效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裁定的;
(十二)原审人员在审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当事人申诉途径
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律师应向人民检察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诉书;
(二)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
(三)能证明其申诉主张的主要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或者民行检察部门受理对同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的申诉。
人民检察院对抗诉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三、民行检察部门审查程序
(一)人民检察院对受理的民行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立案或者不立案。
(二)对立案的民行案件,在三个月内提出审查终结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或者口头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三)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时,民行检察部门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四、申诉人在申诉期间的权利、义务
(一)申诉人享有的权利:1、在人民检察院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时,有陈述、反驳的权利;2、就案件事实收集提供、补充证据的权利(未经法庭质证的新证据除外);3、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代理申诉的权利;4、申请和解的权利;5、撤回申诉(不影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权利;6、申请回避的权利;7、知道案件审查情况的权利。
(二)申诉人应当承担的义务: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2、如实陈述事实;3、提供必要证据;4、承担复印材料费用。
五、全市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联系电话:
随州市人民检察院民行检察处电话 0722—3311446
曾都区人民检察院民行检察科电话 0722—3321145
广水市人民检察院民行检察科电话 0722—6242080
随州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