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勇
心理生理测试,就是俗称的“测谎”。我们谈到“测谎”,指的是一个过程,是一个类似于诊断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受过培训的专业人员(测谎员),使用多道心理生理测试仪(测谎仪),就有关被测试人在某一具体事件上是否诚实做出一个判断意见。正如许多其他判断过程一样,测谎过程从一个有结构的医疗类型的谈话开始,收集被测试人的背景信息和数据,测试前的谈话部分应该至少持续一个半小时或者更长。在测试的这个部分中首先要和被测试人预习测试所提的问题,然后在被测人回答那些已经已知的问题时使用测谎仪收集被测试人的生理数据,被测试问题的提出是有其特定的格式的。最后,测谎员进行分析并得出结论。当测谎员根据仪器测试过程中收集到的生理数据和在测试前谈话部分收集到的其他相关信息认定该被测试人没有说实话时,则测试将进行测试后部分即测后谈话,在这个部分测谎员就被测试人是否完全说实话而向他做出询问。在测试后的询问过程中,测谎员运用自己在整个测试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心理洞察力”,常常可以得到被测试人对其犯罪事实的供述。
测谎程序实际上比现在一般人所理解的要复杂和详尽得多。有效地应用测谎技术,需要 “科学方法”即测谎程序与“科学技术”即测谎仪的相互依赖。被誉为“现代测谎仪之父”的列奥那多·基勒在1934年曾写到:从一开始就没有“测谎器”这样的东西,没有任何一个能测量身体变化,诸如血压、脉搏、呼吸或皮肤电反应的仪器配得上称作“测谎器”,就像听诊器、医用体温计或者血压计和显微镜不能称作“阑尾炎探测器”一样,但是,撒谎、有罪或无辜可以通过观察一定的征兆来进行诊断,就像阑尾炎、偏执狂或者其他生理或心理不正常可以被诊断出来一样。在每一个案件中,测谎员都必须使用任何对他工作有利的工具辅助他从实实在在的征兆中做出判断。
一、测谎技术的产生与发展
19世纪,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学的进步,西方的一些科学家开始探索人在说谎时伴生的生理现象,并试图通过记录人体生理变化的情况来识别谎言。最先在司法实践中利用科学证据识别谎言的人是19世纪意大利著名的犯罪学家龙勃罗梭,他根据被测试者的脉搏变化情况来识别谎言。20世纪初期,美国学者也加强了对识别谎言的科学方法的研究。犯罪学家R·E·豪斯博士曾全力研究各种药物对人的意识自制能力的影响,并试图通过药物减弱人的意识自制能力,从而让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不由自主地说出实话。同时,一些犯罪学家和心理学家也在探索通过血压、呼吸等生理变化情况来识别谎言的方法。
20世纪初,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伯克利市警察局长奥古斯特·沃尔默对测谎技术的发展起到了重大的推进作用。在他的领导下,约翰·拉森和利奥纳多·基勒等人经过数年努力,终于研制出一台可以同时记录被测试人回答问题时的脉搏、血压、呼吸等生理变化情况的测谎仪,这是现代测谎仪的雏形。20世纪中期以来,人类社会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为测谎技术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特别是在“硬件”方面。60年代,美国的多参数型测谎仪已经可以相当精确地记录被测试人在呼吸、脉搏、血压和皮肤电阻等方面的生理反应与变化情况。70年代,美国科学家发明了操作简便的声析型测谎仪,它可以记录附着在被测试人声音中的由声带肌肉微颤所生成的次声波,从而查明被测人的陈述是否真实。90年代,日本和美国科学家相继研究出脑电波测谎仪,通过记录被测人的脑电波变化情况来识别谎言。目前,一些科学家还在研究通过记录人的瞳孔反应来识别谎言的方法和技术。
与此同时,测谎技术在“软件”方面也取得了长足的进展。美国的测谎专家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多种具有针对性的测谎问题编排程序和方法,如准绳问题测试法、紧张峰测试法、犯罪情节测试法、问题交叉测试法、真假比对测试法、缄默测试法等。这些规范化的“软件”,提高了测谎技术的可靠性能。20世纪90年代,电脑技术被引入测谎技术之中,二者的结合,又大大提高了测谎“软件”的功能和效率。
我国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都对西方国家的测谎技术持片面否定的态度,认为其是伪科学的骗人把戏。20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公安科技人员开始学习和研究测谎技术,1991年,我国研制出第一台测谎仪(正式名称为“多参数心理生理测试仪”)。经过十多年的研究、应用和推广,目前许多省市的公安、司法机关都开始在侦查和审讯中使用测谎技术。然而,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和人员管理,测谎实践中存在着不少急待解决的问题,测谎结论的证据性质和效力也需要在法律上(至少先在理论上)予以明确。其实这不仅是中国法律界人士面临的问题,也是世界各国司法界面临的问题。
目前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测谎技术已经得到警察机关的普遍接受,被相当广泛地运用于犯罪侦查之中。在其他与司法活动有关的行业中,也有很多人支持测谎技术。例如,美国在20世纪90年代进行的一项调查结果表明:96%的公诉律师(即检察官)、75%的辩护律师和76%的心理学家都认为测谎技术是一种可以采用的查明案件事实的工具。另外,测谎技术在美国社会中也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很多人在社会生活中遇到事实难以查清的问题时都会想到借助于测谎技术的力量。不过,在司法实践中,测谎技术的应用还主要局限在犯罪侦查阶段,其主要作用是为审查犯罪嫌疑人提供依据和为寻找破案证据提供线索。
二、心理生理测试技术的科学原理
(一)测谎技术的生理原理。
由于缺乏对测谎技术的深入了解,人们对测谎仪的认识存在着一些或因望文生义或因轻信传言而形成的误区。其实,测谎仪并不能直接告诉我们被测人是否在说谎,其功能只是记录被测人在相关问题的心理刺激下产生的生理参数变化,测谎员再根据这些记录去分析被测试人说的是真话还是假话。严格地说,测谎仪测的不是谎言,而是心理刺激所引起的生理参数的变化。因此,有学者提出要给这种仪器正名,反对称之为“测谎仪”,主张称之为“心理生理测试仪”或者“多参数心理生理测试仪”,以免引起人们的误解。
测谎技术是以心理学、生理学、电子学等学科的研究成果为基础的。测谎原理的核心在于“心理刺激与生理反应的对应伴生关系”,即只要有某种心理刺激,就会有相应的生理反应出现。实验和经验都可以证明,人在故意提供谎言时会有一定的生理反应,并表现出一些生理征象和生理参数的变化,例如:呼吸速度异常、甚至出现屏气;心跳加快、血压升高;体温微升、面红耳赤、前额和手掌等部位的汗液排泄增加;胃收缩、唾液分泌减少、口舌干燥;瞳孔放大、目光异常;肌肉微颤、声音颤抖、手指颤抖、脸部肌肉抽搐等。在上述征象的变化中,有些是比较明显的,是旁人可以直接用肉眼观察到或者以其他方式感知到的;有些则比较隐蔽或细微,只能借助灵敏的电子仪器才能识别并记录下来。
(二)测谎技术的理论方法原理。
心理测试的过程就是用事先编辑好的题目,按照一定规则向被测试人提问,形成心理刺激,触发他的心理反应,与此同时用心理测试仪记录下被测试人的生理反应,通过对其生理反应的分析,了解被测试人对所提问题的心理反应,再通过比较每个问题反应的大小来得出结论。心理测试类似我们常用的察言观色,只是比之更科学更准确。要想进行一次成功的心理测试,首先要编好测试问题,关于编题的方法,国外有许多流派,最常用的测试方法大致可分为三种,即:准绳问题测试法(CQT)、犯罪情节测试法(GKT)、搜寻紧张峰测试法(POT)。(1)准绳测试法的题目由三类组成:相关问题(R问题):即和案件有关的问题,如“你在管理工程中是否收了某某的大额现金?”(心理测试时一般不使用“受贿”、“贿赂款”等过于敏感的词语,避免无辜人员因这些词语产生过强的心理刺激);中性问题(I问题):即和案件无关的问题,又称为不相关问题,如“你的名字是叫某某吗?”;准绳问题(C问题);即明知被测人会说谎或很可能说谎,且与相关问题无关但相似,并且准绳问题能够造成被测人一定的心理压力,用以确定谎言准绳,如“你在管理工程的过程中是否有违纪行为?”。在测试中,用相关问题的生理图谱和中性问题(诚实)与准绳问题(谎言)的生理图谱进行比较,从而判断出被测试人和案件的关系,无辜的人员会对上述“违纪”这一问题产生较强心理生理反映,而“收取大额现金”这一问题则不易引起其强烈的心理刺激,犯罪人员的心理痕迹与无辜人员正好相反,因此我们就称“违纪”这一问题为“准绳问题”,它是用来衡量一个人是否无辜或犯罪的准绳,这个人究竟“违纪”与否,并不是我们测试的目标。检察机关办理的自侦案件大多使用这种测试方法,运用这种测试方法对于测前谈话、测题编制以及测谎员能力的要求较高,操作难度也较高。“准绳问题”的编制、开发是测试成功的关键,需要指出的问题,“准绳问题”是一个必须让被测试人说谎的问题,如前面提到的“违纪”问题,被测试人必须存在吃拿卡要方面的违纪问题,同时我们要通过测前谈话让他否认自己有“违纪”问题,造成被测试人在此问题上说谎,如果被测试人承认自己有违纪问题,被测试人在这个问题上的回答态度变成“诚实”,那么这个问题就不是“准绳问题”,我们就必须另外寻找、开发新的“准绳问题”。(2)犯罪情节法一般用于公安机关办理的暴力刑事案件,其目的在于鉴别无辜和罪犯。案件发生以后,如果警方没有向外界公开全部案情,那么现场反映出来的一些作案细节就只有警方和作案人知道。由此用这些只有警方和作案人知道的情节来测试被测试人,犯罪人员和无辜人员的生理反映就有所不同。无辜者与罪犯之间的心理差异在于:当案件发生时,罪犯必定在现场,他知道那里发生了什么事情,而无辜者却一无所知,测试人员通过“言语唤起”,使罪犯记忆起案发当时情景,必然会产生生理反映,而无辜者却不会。例如,某起凶杀案中被害人是被铁锤击中头部死亡,并且被害人的死亡方式未被外界社会了解,在测试时可以编制如下一系列题目:“被害人是被刀刺死的吗?”、“被害人是被枪打死的吗?” 、“被害人是被锤子打死的吗?”、“被害人是被勒死的吗?”、“被害人是被水淹死的吗?”,在这一系列问题中,罪犯一定会在第三个问题上产生较强的生理刺激反应,而无辜人员的生理刺激反应则较为分散。(3)搜寻紧张峰法的应用范围是已知被测的对象是罪犯,要进一步确定其犯罪的具体情节或程度。如:在一次盗窃案件中,侦查部门需要了解罪犯盗窃的具体情节如赃款下落,可使用该方法。侦查部门可以根据了解的情况编制一系题目:“你是把钱藏在家里吗?”、“你是把钱交给某某了吗”、“你是把钱存入银行了吗”……通过观察被测试人在某个问题上的紧张程度,寻找其最感紧张的问题,判断案情中侦查部门未知的情节。当然,使用这种方法会存在未能穷尽的某种可能性,为了避免选项遗漏,一般会在最后加一个问题:“你把钱放到上述以外的其他地方了吗?”。中国目前的侦查体制非常适合使用犯罪情节测试法(GKT)和紧张峰测试法(POT),而在美国,记者常常将案件的许多情节在发案后公诸于众,办案部门可以利用的作案细节较少,所以使用准绳测试法(CQT)方法较多。
三、测谎结论的可靠性
自测谎技术问世以来,美国及其他国家的学者进行了许多关于测谎结论准确率的调查研究。这些研究结果表明,由合格的受过专门培训的测谎专业人员进行的测谎,其结论的准确率大约在85~98%之间。其中美国学者进行的一项对1900起真实测谎案例的调查表明:检测结果认定被测试人“说真话”的结论的准确率为97%,认定被测试人“说假话”的结论的准确率为98%。近年来,中国学者也对测谎技术的使用情况进行过一些调查,其结果也表明测谎结论的准确率在90%以上。有些统计结果甚至表明在办理的数百起测谎案件中,没有发现一起错案。诚然,没有发现错案,并不等于没有错案。但是,发现了错案,也不能就一概否定测谎技术的应用价值。
有人曾对测谎结论的可靠性提出严厉的抨击,并坚决反对把测谎结论采纳为证据。测谎结论的准确性确实不是百分之百,但我们不能因此就把测谎结论统统关在诉讼的大门之外。其实,任何一种证据都不是百分之百可靠的,都是有可能出现错误的。即使是笔记鉴定、指纹鉴定、DNA鉴定等科学证据,其结论也是有可能出现误差的,所以我们应该客观地认识测谎结论的可靠性,既不能简单否定,也不应过分抬高。
此外,测谎仪是一种科学的心理生理测试仪,必须掌握在合格的专业人员手中才能为识别谎言提供科学的依据。测谎结论的正确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测谎人员的素质、技能和经验。在美国,测谎人员必须在专门的测谎学校中接受至少6个月的专业培训,而且要在专家指导下实习150例测谎之后,才能获得测谎专业证书,才能单独从事测谎工作。目前,我国的测谎人员资历、技能参差不齐,测谎职业缺乏统一规范的资格认证和从业管理。另外,由于有些侦查人员把测谎仪当作侦查工具,视为“破案利器”,所以在分析、评断和使用测谎结果时有一种“取我所需”的倾向。因此,提高测谎专业人员素质和加强行业管理是测谎结论可靠性的重要保障,也是在我国推广测谎技术的当务之急。
四、测谎技术的应用前途
测谎技术的进步,以及测谎手段和方法的完善,使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测谎技术的科学性和使用价值,测谎技术在美国和其他国家得到大量推广。在美国,测谎技术最初仅用于犯罪侦查之中,后来测谎技术的应用领域逐渐扩大,已推广到民事纠纷的调查、机关企业的雇前审查、重要保密部门和岗位的人员审查等领域。目前,美国共有各种专业测谎人员上万人,居世界各国之首。此外,加拿大、日本、以色列、韩国、土耳其、俄罗斯、波兰、罗马尼亚等国也是积极研究和使用测谎技术的国家。据统计,世界上已有50多个国家在不同程度上使用着测谎技术。从发展趋势来看,心理测试技术必将在我国更多的领域产生更大的作用。我国其他地区的检察机关工作实践证明,心理测试技术在自侦工作中具有以下三项主要作用。
(一)用于辅助讯问,有利于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
使用测谎仪本身就可以给犯罪嫌疑人造成一定的心理压力,结合政策教育和使用证据等方法,促使犯罪嫌疑人动摇瓦解,交待问题或者说明事实真相。使用时,测谎员通过反复说明和强调测谎仪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和有效性,并利用犯罪嫌疑人对测谎仪的神秘感,使其感到测谎仪是灵敏的,不容欺骗的,担心如果自己说谎,可能被当场识破、揭穿而暴露自己,从而加重了心理压力。
(二)施加强大的心理压力,促使罪犯动摇瓦解。
使用测谎仪本身就能给被测试人心理上造成强大的压力,往往可以促使罪犯动摇瓦解,交待问题;对于无辜,促使他认真交待,说明事实真相。
(三)帮助分析、鉴别供词或证词真伪,解决口供与证据、口供与口供之间的矛盾。
侦查讯问中,口供与证据、口供与口供存在矛盾是普遍的现象。这些矛盾,有的只要稍加查证就可以解决,但有些矛盾解决起来却相当困难。如两个同案犯,对同一问题口供截然相反,既找不到第三者作证明,又取不到其他旁证;有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对同一事实各执一端,截然相反,也无第三者作证;有的是嫌疑人和证人对同一事实陈述截然相反。这些“一对一 ”的情况,孰是孰非,很难判断。这时就可以借助测谎技术,利用测谎结果进行分析判断,这是审查判断证据和口供的一条新的途径。 |